(原标题:南昌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被警告)
2024年2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市金监罚决字〔2024〕17号,谢麟权(时任南昌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简称:南昌银行赣州分行),其对江西银行赣州分行(原南昌银行赣州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对谢麟权(时任南昌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警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